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先进、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
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三、报废条件
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法修复的;
3.未达报废年限,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4.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预计(年或单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含)-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
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五、操作程序